新闻资讯
首页 > 新闻资讯
企业使用明星影视剧照授权做广告宣传是否合法?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 等,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剧照合法吗?

有的朋友一直在询问,像这样把剧照和艺人形象形象用于商业,会不会被起诉侵权啊?其实,大家都有所多虑,品牌方肯定是拿到影视公司发行方的IP版权的啊,这并不会侵权。无独有偶咱们哆啦A梦的联名和名创优品漫威IP都是这样的操作。 其实,由此可见,IP其实就是著作权或者说专利,当你合法拥有之后,自然不会出现侵权说法。 这不由得让小编引发一个想法,明星在影视剧里的形象是否也是IP的一类呢?经过小编查证: 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会形成动态的影视作品和静态的影视剧照两种作品,但无论哪种作品,演员均不享有其著作权而是由影视剧的出品方、摄制方等享有其著作权。演员在参演该影视剧时,则可视为该演员已经同意制作方在以电影宣传为目的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其已经将肖像权进行了部分让渡并通过合同约定制片方有权使用演员肖像的情况,演员也必须予以配合。

影视IP版权开发:

前段时间大火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让国人看到了国产动漫的创作实力,但是同时也发现了一个问题:许多人看完电影之后想买周边衍生产品,却很难找到正版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影视衍生产品供需关系的不平衡。 在国际影视IP授权与开发主题论坛上,比鲁影业副总裁张绍华先生分享了各自心得。表示影视IP版权开发是个“大蛋糕”,但想要做大做好,需要把IP打造、人才建设等基础工作做好,有了好“饼坯”,才能做好“大蛋糕”。近几年来,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是致力于中国电影制品衍生品的IP孵化、销售商业化,也是影视IP版权的综合服务商。

剧影联动的新打法,为IP价值链的横向拓宽提供了全新思路

其实一直以来,影视行业都不缺乏优质的剧影联动案例。例如《赘婿之吉兴高照》这部番外网络电影借着爆款剧集《赘婿》第一季的东风,在上线前就以突破159万的预约量创造了网络电影近七年最高预约纪录,而上线3天分账801.2万的票房成绩,也让《赘婿》的IP价值又一次得到了市场的检验。

© 2024 宜昌星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2024062623号-1